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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介绍

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介绍  ,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!

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介绍

  编户齐民,也称“编户”、“编户民”,意指政府按户登录人口;或称“齐民”,意指地位等齐、无贵贱之别。春秋中晚期以降所形成的编户齐民,构成了帝制中国社会之基本成员。
>   “封建时代”各国有其阶级秩序,普天之下又有一套阶级秩序。不仅各个诸侯国诸侯的地位不平等,各国卿、大夫之流的地位也不尽等,“国人”、“野人”等庶人也身份有差。封建统治的核心地区圈围着城墙,城内谓之“国”,其居民称“国人”;城外谓之“野”,居民称作“野人”。国与野交界的地带后划为“郊”,郊上之人也算作国人。国人、野人同为庶人,但身份有别。兵役权方面,国人可成为武士、徒卒,野人则只是搬运辎重的军夫;徭役、复役方面,野人服役年限要远远超出国人,国人免除税役的范围要较野人广泛;参政、礼仪方面,国人尚可参与政治决策、沾染礼的气息,野人则与之无关。 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形态的变革中国古代国家形态,至秦汉而有三变化。一变,从早期的部落联盟向方国联盟转化,时间约从氏族社会到商周时代。通常所说的商、周,实际是以商王国、周王国为主体的方国联盟。二变,从方国联盟向区域性集权国家转化,时间约在春秋战国时代,战国七雄是比较典型的例证。三变,从区域性集权国家向统一帝国转化,时间约从战国后期到秦汉王朝建立。,不仅紊乱了列国封建秩序,使国君公民与贵族领民之区别消失,也使国与野的界限消失,国人与野人之别逐渐泯灭,通国人民成为一家一姓统治下身份平等的齐民。从封建社会向郡县社会转化的过程中,亦即从贵族制向编户齐民制转化过程中,旧的贵族身份等级制基本被荡涤殆尽,新等级身份制二十等爵逐渐确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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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从表面上看, 商鞅变法时大体定型之二十等爵制,与“封建时代”的爵制有一定类似处:爵都是标志身份的象征。从实质上看,两者区别相当明显:封建爵制是以贵族身份为基础,二十等爵所面对的是平民百姓,以军功作为全民身份阶级准绳的根本精神无疑又是崭新的创制。一级公士不必有军功,是秦王的恩赐授予;二级上造至四级不更,完全依赖个人战功晋升;除非不更担任屯长,团体战功达到标准数(百人之卒获三十三首满数),才有可能加一爵为大夫。在秦二十等爵的系统下,绝大多数的有爵者多集中在第一级至第四级间,他们构成秦国社会的中坚基础;五级大夫以上可以说是秦国社会的领导阶层。拥有爵位,就可获得各种待遇,如占有田宅、享用车服、免除徭役等。西汉初的二十等爵制与秦制差别不大,不同爵位有不等的政治、经济待遇;文景以来,二十等爵渐趋轻滥,东汉后趋于衰亡,以至百姓得爵不喜、夺爵不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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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“民数”或户籍是编户齐民社会形成之标志,也是理解中国传统政治社会运作的关键。“建安七子”中的徐,在《中论·民数》中,称民数是“为国之本”,“民数者,庶事之所自出也,莫不取正焉。以分田里,以令贡赋,以造器用,以制禄食,以起田役,以作军旅。”简言之,民数是政府田租、赋税、徭役之源。秦汉以来之中国社会,民数或户口登记,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:凡政府较有效掌握编户齐民时,人民负担比较均等,社会也较稳定;反之,则政权不伸,政府与豪强世家争夺人口,庇荫扩张,匿户风行,户籍制度破坏,齐民负担转重,不是国家积弱,就是社会混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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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单个人的身份资料为“名籍”,可能很早就存在;合户多人的身份资料为“户籍”,其产生不会早于春秋中期。人必书名数,即著户籍;户必有主,户主即户名;作为户主,建名立户,在法律上称“为户”。户籍是以户长(户主)为首,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,户长注明住处、爵位、姓名,以及家属、奴婢、畜产等,家属的课役类别也要标注。秦汉时,虽有某乡户籍或户口簿之汇总,但具体到一家之户籍似尚未见。故不得不以与之相近的全家符传,来认识当时户籍之基本情况。《居延汉简释文合校》中有张彭祖符谢桂华、李均明、朱国:《居延汉简释文合校》,文物出版社,1987年版,第44页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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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永光四年正月已酉橐佗吞胡隧长张彭祖符妻大女昭武万岁里□□年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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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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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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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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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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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此符是张彭祖及其家属出入津关的凭证,家属身份资料、课役类别等关键信息,亦即后世户籍的最核心内容,均标注其上。通常,汉代课役类别和年龄之对应关系是:男女一至二岁为“小”,三至六岁为“未使”,七至十四岁为“使”,“未使”与“使”通称为“小”;男子十五至二十二岁为“大男”,二十三岁为“卒”,五十六岁再恢复“大男”,女子十五岁以上为“大女”,这个年龄段通称为“大”;至七十不论男女始得为“老”。“使”要出口钱,“大”要出算赋钱、服徭役,“卒”要服兵役,“老”、“小”口、赋钱、兵役均免。这基本奠定了晋唐之赋役结构。每年八月,在县级行政的主导下,由县吏、乡部啬夫等人,于乡里共同编定簿籍,此即“八月案比”(《东观汉纪·安帝纪》)。案比时,主要是处理户籍变动问题,如将迁徙者户籍移其徙所,又如将死者从户籍上除名。审定课役类别,也应是重要内容。新见简牍中的免老籍、新傅籍等荆州博物馆:《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》,《文物》2008年第4期,第29~32页。,就是关于课役类别的专门记载。汉代簿籍种类多样,除户籍外,还有田籍、田租籍等。这些不同种类簿籍的编定,恐亦是在“案比”基础上完成。各种不同的簿籍编定后,副本上呈县廷,正本留存于乡,成为官府赋、役征发之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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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“为户”之重要性首在于田宅。睡虎地秦简载《魏户律》一条,“赘后父,勿令为户,勿鼠(予)田宅。”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174页。意思是说,凡入赘之人,不准立户,不分给田地、房屋。一般认为,秦及西汉初,凡正式立户者,国家皆授予田宅;授予田宅之多少,取决于爵位高低。秦授田宅的具体情况,今已不可知;西汉初的情况,法律有明文规定。张家山汉简《户律》中,不仅规定有爵位之人应该接受的田宅数目,刑徒在内的无爵位者亦在授田范围之列,由此可知当时的授田宅是涵盖社会各色人等。各色人等之田宅数不能多于应授之数额。从“法以有功劳行田宅”(《汉书·高帝纪》)来看,汉初确实存在着国家授予田宅制度,虽然具体执行过程也存在不少问题。比如,未从军之小吏得田宅数多,有功者反得不到应授之田宅。 刘邦为此多次下诏,强调官府应先授予有军功者田宅,“诸侯子及从军归者,甚多高爵,吾数诏吏先与田宅,及所当求于吏者,亟与。”(《汉书·高帝纪》)田宅入户后,再分配问题自然涌现,除正常继承析分田产外,土地买卖也是一重要途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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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各色人等既受官府田宅,则有租、赋、役之职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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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租即田租,是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,依据一定的税率,据田亩数及收获,向国家缴纳的以禾粟、、等实物为主的土地税。田租主要征收的是禾谷等粮食,汉代可能也征收过钱、布帛。就战国时代而言,各国田租率一般是10%,亦即所谓的“什一之税”。 秦朝田租率已不可知,似较汉初为重。西汉初,经济凋敝,减轻田租,采取十五税一制;文帝时,进一步减轻田租,多次将一些年份的田租减半,甚至将文帝十三年(前167)田租全部免去;景帝二年(前155),“令民半出田租,三十而税一也”(《汉书·食货志》)。自此,三十税一制施行至东汉末,但其间也有几次小的波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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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刍是饲草,为禾秆,是田租中的又一类别。秦《田律》规定,根据实际的受田数,不论土地垦种与否,每顷(百亩之田)需缴三石、三石;汉律规定与秦大体同,“入顷、,顷入三石;上郡地恶,顷入二石;皆二石。”东汉时,仍有刍、之征,遇自然灾害或皇帝巡行时,多有减免之举。譬如,永元四年(92),和帝下诏,天下秋粮受旱、蝗灾害者,受损十分之四以上的免收田租、刍、;不足十分之四者,据实际情形加以减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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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赋原为军事开支,亦即“赋以足兵”(《汉书·刑法志》)。秦汉时代的赋,有户赋、口赋之别。户赋是以户为征收单位。口赋是计口而征,习惯上称人头税。秦户赋、口赋之征收情况,文献记载不多;从“箕敛”来看,秦之口赋系缴纳谷物,如《汉书·张耳陈馀传》服虔所注,“吏到其家,人(以)人头数出谷,以箕敛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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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汉代法律规定,“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出赋钱,人百二十为一算”(《汉官六种·汉旧仪》)。此处赋钱(算赋)即为口赋,征收单位是“算”,一算120钱。《汉书·惠帝纪》注引东汉末应劭语,“汉律人出一算,算百二十钱,唯贾人与奴婢倍算。”120钱似是汉代法律规定,这个制度基本沿用至东汉末年,商人、奴婢的算钱要高于一般平民。《汉官六种·汉旧仪》又言,“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,人二十三。”口钱即未成年人的人头税。口钱的始征年龄,不同时期亦有别:武帝时为三岁,元帝时改为七岁,东汉末甚至降到一岁。东汉时,成年人的人头税多被径称为“”,其与未成年人之口钱合称为“口”。汉代的赋通常征收钱,有时会有所变通,征收谷物;少数民族地区或征布帛。东汉时,赋的征收有向布帛转化的趋势;汉魏之际,赋之征收已固定为绢、绵等实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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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役是劳役,主要是徭与戍,即力役与兵役。秦汉时代,男子到了一定年龄,就要去官府登记,是为“傅籍”,开始为国家服役。秦早期是依据身高而非年龄傅籍。 秦始皇十六年(前231),“初令男子书年”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),年龄在傅籍中的重要性提高。汉初傅籍年龄依爵位高低而略有不同,有20岁、22岁与24岁三级;到一定年龄后,或是减半服役,或是完全免役。当时的力役或徭役,有地方、朝廷征发之别。地方政府兴发的力役,包括在当地修路、治河、筑城等土木工程;国家兴发的力役,除修路、治河等工程外,还有修建陵寝、宫室及转输漕运等项。起役年龄似为15岁。地方性力役相对轻些,国家性质的则较沉重。修建始皇陵时,“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”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),持续数十年;武帝时,修建漕渠曾征发数万人,历三年完工。这些大型土木工程,由役夫轮番服役修建。为朝廷服役的役夫需由地方委派小吏遣送,刘邦为亭长时“以吏繇咸阳”(《史记·萧相国世家》)即指此事。每年要服一个月的力役,故有“月为更卒”(《汉书·食货志》)之说。与此关联者,是直更、践更、居更。直更即当更,是按役册编次,当轮到服月更之役之谓;践更亦即居更,是亲自服月更之役。月更之役也可雇人代服,雇钱依据当时市场价而定。月更之役可一次服完,亦可累积足月为止。惠帝时,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14万余人,修长安城30日而罢。此即服满30天之力役。女子有时也服徭役,惠帝时修长安城即如此;通常情况下,女子是不服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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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兵役是当时编户民之又一力役。秦时具体情况不可知,戍役沉重则毋庸置疑。秦末年,丞相冯去疾等大臣指出,“戍漕转作”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)是百姓所苦,列戍役于诸役之首;陈胜起兵时亦言,“戍死者固十六七”(《史记·陈涉世家》)。西汉兵役分两种,一是充当地方常备兵,一是在边地或京师屯戍。男子傅籍为正后,当卫士(或戍卒)和材官(或骑士、楼船)各一年,其余时间为本地预备兵,一定年龄后方免役为民。当时,在全国各地挑选强壮勇武者,组成各有定额、兵种不同的部队:一般来说,中原、巴蜀之地出材官、轻车,即步兵及驾车作战之兵;上郡、北地、陇西等边郡和三辅出骑士,即骑兵;江南水乡出楼船,即水兵。一县兵役之征约由县尉主持。材官等士兵驻扎郡国,充当地方现役常备兵。平时,他们要进行习射、御车、战阵等训练;每年秋季,约八、九月时,参加在本地举行的“都试”,进行军事演习和考核。材官等各种兵服役一年后,役期结束,由现役常备兵退为预备兵:无事遣散,有事征发。充当地方常备兵训练后,傅籍男子又有屯戍之役。服役京师者(卫士),编入南军、北军,承担守卫京城、皇宫的任务,并给事于京师诸官府及长安地区之宗庙、陵寝,为期一年;服役边境者(戍卒),役期一年,有紧急情况时或延期六个月。多数人并不亲身赴边,而是缴纳一定的代役金(过更),由政府发给戍边之人。东汉时,取消地方常备兵,削减京师的军队,有事临时征兵,并大量使用刑徒戍边,兵士的战斗力不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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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需注意的是,这里所说的人民身份之“齐”,仅是就基本的政治社会结构而言。其实,春秋晚期启发的“编户齐民”新社会,一开始就潜含着“不齐”的因素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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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第一,编户民在法律、政治身份上等齐,但社会与经济力量却并不等齐。《商君书·错法》中说道,“同列而相臣妾者,贫富之谓也;同实而相兼并者,弱之谓也。”《淮南子·齐俗训》曾比较穷人、富人的物质生活差别悬殊,“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,然贫富之相去也,犹人均与仆虏,不足以论之。” 司马迁在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中曾论说“物之理也”:凡编户之民,贫富相差十倍,富者轻蔑贫者;相去百倍者,贫者畏惧富者;相去千倍者,富者驱使贫者;相去万倍者,富者以贫者为奴仆。财富、权势及气力,都会使齐民“不齐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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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第二,编户齐民外,尚有刑徒及官、私奴婢等阶层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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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及汉初的刑徒,主要有城旦舂、鬼薪白粲、司寇、隶臣妾等,属不定期刑;文帝刑罚改革后,刑徒主要有髡钳城旦舂(五)、完城旦舂(四)、鬼薪白粲(三)、司寇(二)、罚作(刑期有一年、半年、三月之别)等,刑期固定。刑徒从事的劳役,包括建造帝陵、宫苑、官府,修建河渠水利、道路桥津、驿传置所。有的刑徒还被分配到盐铁、铸钱等官府手工业中,有的刑徒还被官吏役使,从事家内劳动,如耕作、炊厨等。各类刑徒因身份及劳役的不同,口粮数量也存在明显分等,同类劳役中女性的口粮要低于男徒。官府根据刑徒劳役类别而为之提供数量不等的冬、夏衣物。部分刑徒(主要是司寇、隐官)还有官府授予的田、宅。学者据《汉书·刑法志》所载估计,西汉末劳役刑徒人数有十万之多,如算上罚作刑的犯人,全国刑徒总数有二十余万,他们被监禁在全国二千余所监狱中,从事各种劳役;他们也被编籍造册,中央政府依据“徒隶簿”以及中央、地方需求,对之进行编制、役使,刑徒在国家劳役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。从考古所见刑徒墓地及遗骨来看,死亡的刑徒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男子,死者的脊椎骨都有明显的劳损痕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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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官奴婢主要源自受重罪株连的罪犯本人的家人、亲属及同伍邻里,也有部分来源于私人奴婢的捐献、充公及战俘。其特征在于,作为自由平民的身份被国家剥夺并被划为奴婢。在武帝及 王莽改制时,官奴婢的数量骤然激增:武帝时,由于告缗令的施行,商贾及中产之家以上大抵破产,“得民财物以亿计,奴婢以千万数”(《史记·平准书》);王莽时,为了严禁盗铸钱而加重其法,“一家铸钱,五家坐之,没入为奴婢”,据说没入官府的奴婢“以十万数”(《汉书·王莽传》)。据《汉书·贡禹传》记载,西汉后期的官奴婢数量约十万余人。政府多次免官奴婢为庶人,如文帝曾下令“免官奴婢为庶人”(《汉书·文帝纪》),光武帝多次放免官、私奴婢为庶人。就总的趋势来看,官奴婢的数量大概是在不断下降。官奴婢主要用于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,以及宫殿苑囿和诸官府的杂役,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。比如,因告缗而被没入的官奴婢,有的被分配在皇家苑囿中饲养狗马禽兽,有的被分配在西边、北边的牧场饲养马匹。与刑徒不同,官奴婢可用来赏赐或买卖。譬如,宣帝赏赐霍光奴婢百七十人,西汉末傅太后“使谒者买诸官婢”(《汉书·毋将隆传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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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私奴婢的情况,要较官奴婢复杂。秦汉时,蓄奴之风较盛,拥有私奴婢的,有官僚贵族、富家商贾、平民百姓等。财势、权势是决定拥有私奴婢数量的关键因素。比如,秦相 吕不韦拥有家僮万人之多,东汉大将军梁冀有奴婢数千人。私奴婢或是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,或是用于家内劳作及役使。比如,达官贵人及富豪之家,多养晓习音乐、能歌善舞的伎人,著名者如 卫子夫、 赵飞燕等人。从事农业生产的私奴婢的数量很难估量,一般认为他们在农业中的地位是无足轻重的。私奴婢是主家的私人财产,故如同田、宅、马、车等一样,也需要登记在户籍之上。奴婢和平民在定罪量刑上有不平等性,但在家长制家庭内部,他们同家长子女一样,实际上具有同等法律地位。父母如殴笞子女及奴婢,且在“保辜”期内致死者,法律规定父母可以赎死;子如贼伤父母,奴婢贼伤主人、主人的父母、妻子、儿女者,一律枭首于市。奴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主人免奴为私属、婢为庶人;在主人无继承人的情况下,奴婢可被免为庶人,其中一人可代户并继承主人的田宅及财产。以上内容由(历史新知网)整理发布,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,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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