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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代完整的赋役制度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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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代完整的赋役制度介绍

 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。这一时期,是古代中国各项制度创立的重要时期。在朝廷统一,南北经济交流频繁的情况下,从秦汉建立的系统的赋税制度,至 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朝廷推行的有利于发展经济和巩固政权的赋税制度,再到隋唐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,充分体现了各个的王朝财政思想和治国方略。
>   这些赋役制度的建立,不同程度地改变了旧制,有利于开垦荒地,保障了朝廷赋税收入,巩固了政权,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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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,为了巩固朝廷的大统一,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,来健全和巩固新建的政权。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,就是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,对赋税制度进行改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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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建立的赋税徭役并行制,是以田租、口赋和其他杂税为三大支柱,辅以徭役制度,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秦代赋役制度。这一制度的确立,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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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,早在战国时期,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。秦代的赋税制度改革始于秦简公时的“初租禾”制度,至 商鞅变法时,已有“田租”、“口赋”的名称。所以汉朝的董仲舒在追述商鞅之制时,已是“田租、口赋”并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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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的田租之制,就是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。秦代的土地制度,虽然经过商鞅变法,使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加以了法典化。但是,当时的国有土地仍然占着相当大的比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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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对此,秦代采取了3种具体做法:一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;二是以“百亩”作为征收田租的一个计算标准。也就是说,朝廷在征收田租时,是以一户有田百亩进行计征的;三是以一户有田百亩的假设,按每户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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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后一种做法其实就是“户赋”。因为它虽然是基于“地”,但又与“户”有关。田亩是约数,人户是实数。那些有田百亩的人,固然要按亩纳租。而不够百亩田的农户,同样要交顷田之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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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因为在这以前,朝廷控制的人口越来越少,而朝廷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大,不得不对其控制的有限人口加重赋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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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当时的田租税率和征收办法,据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上说,是“收泰半之赋”。“泰半”的意思就是三分取其二。“赋”的意思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,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“泰半”的比例,其他租税是无所谓“泰半”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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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与田租并行的还有刍税。刍一般指喂养牲畜的草饲料,刍为牧草,为禾秆,均为供马、牛饲料之用。刍之征,不始秦汉,先秦之时已有。刍税是基于人户和田亩征收的。秦代已经开始征收刍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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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刍的征收办法与数量,刍一般以束或重量单位计算。大约刍每束值1.5钱至3钱,每束值一两钱。刍稿税可用钱折纳。当时谷价每斛值100钱,照此推算,当时政权所征收的田租与刍税之比约为50: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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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在当时,秦代的刍税也是按照“授田”数量征收的,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;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3石,两石;采用实物交纳,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,均可作为“刍”税提交,但上交时必须过秤,以重量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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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租谷及刍征收后,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衙门报告粮草的石数,并有严格的“出入仓”规定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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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农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,秦代朝廷向土地占有者包括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的田租,是当时赋税收入的最主要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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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的口赋之制,就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,又叫“头会”。因为“赋”是按人口征收,所以它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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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商鞅创设口赋的原因,一方面,是出自当时的政治形势。商鞅的变法,建立起了一套官僚机制,使得朝廷的运行费用大大增加,而且所实行的郡县制,使得原来属于诸侯的行政费用开支,一下子成为朝廷朝廷的开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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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再加上当时的军事形势,军费开支定会越来越大,所以商鞅不但没有放弃田赋,而且还加上了人头税,以此增加财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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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另一方面,是出自经济上的政策。按人口收税,无论农民或工商业者,都得同样负担,这就扩大了朝廷的财政收入,为政权的巩固奠定物质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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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口赋的征收形式,一般为朝廷不收谷只收钱。在少数民族地区,口赋征收可以用谷和布帛折纳,但还是以钱计算,而内地则一律口赋纳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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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这一政策的制订,是因为朝廷需要大量粮食储备,还有像布帛这样的战略物资。从这一点看,谷和布帛应该可以直接交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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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除了田租和口赋,还有其他杂税,包括关市税、商品税和山海池泽之税等。这些税收制度的建立,使秦代的税制更加完善了,也起到了维护朝廷利益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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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关市税中的“关”,为关口要道。设“关”之制,早在先秦文献中已有很多记载。设“关”的作用,开初主要是讯察、稽查行旅,后来便逐渐有了关税之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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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据《汉书·地理志》:秦时的关卡主要设在内地的关口要塞和周边各族的交界地区。当时在各地设置关卡,既有其政治、军事上的意义;同时也有其控制商贾、征收关税的经济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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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在商鞅变法时,就有关税的规定。此外,云梦秦简的《秦律十八种》中还有专门的“关市”律。秦代征收关税已成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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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关市税中的“市”,在秦孝公迁都咸阳,就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,所以才有商鞅“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”之说。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,征收市井之税就出现了。《商君书·垦令》还有“市利之租必重”的立法精神。所谓“市利之租”,实可简称为“市租”。可见“市租”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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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“市籍”等措施来看,秦时确有“市租”的征收,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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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的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,包括盐、铁、酒、肉之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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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据史料考察,早在 秦穆公时期,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,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,只限于盐、铁、酒、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。至商鞅变法时,商品税的征收,已扩大到了酒、肉、铁等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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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商君书·垦令》记载:“贵酒、肉之价,重其租,令十倍其朴。”这不仅表明酒、肉等商品已有“租”,而且其租重到10倍于其成本。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、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宜饮酒作乐,借以发展农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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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除酒、肉外,还有对铁的课税。秦惠王时,命人在现在的成都“置盐、铁市官及长丞”。《史记》作者 司马迁之祖司马昌,曾为秦代铁官。这些事实,说明秦已有官营盐、铁之制,不仅课取盐、铁的商品税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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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的山海池泽之税,包括范围至广。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,至秦代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,但还有相当残留。因此,“山海池泽”,一般被视为封建朝廷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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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,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、木材、鱼类、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如盐、铁等都包括在内。但狭义而言,则仅指入山伐木、采薪、放牧及下水捕鱼、采珠之类而言。因此,山海池泽之税可以简称为“渔采畜牧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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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时史籍,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。云梦秦简的《田律》规定,百姓不准砍伐山林,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、幼鸟及毒杀鱼鳖、捕杀鸟兽,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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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的杂税也是税收的重要部分。随着秦代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,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,杂税收入在朝廷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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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代徭役有更卒、正卒和戍卒。更卒即为服徭役有一定期限,到期更换,原服役者止役。更卒徭役,法定服役时间为每年一个月,服役地点为本郡县,主要从事修筑工程。诸如修筑城垣、修筑驰道、整治河渠、营缮宫苑、修筑陵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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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正卒是相对更卒和戍卒而言的。更卒一月而更,本县应役,戍卒则在边境地区。秦代服于郡国或京师的兵役,称正卒,它是在服更卒3年后起役,服役期两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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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正卒兵种有“材官”即步兵、“骑士”即骑兵、“楼船”即水兵,凡正卒应役材官、骑士和楼船,一年服役期满,即予除役,以待征发或为卫士,或去戍边,这没有时间限制,战争结束才可除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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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戍卒即为守卫边境。戍边徭役源于春秋时期,当时规定期为一年。秦代对戍卒制度有所改进。戍卒的任务除了驻守边疆,还服役于烽燧、亭侯、邮驿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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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,秦帝国的徭役政策,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黑暗无道。老百姓服徭役并不是当牛做马,挨打受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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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当时服徭役是有工钱的,有的徭役朝廷管饭。据云梦秦简所载的《秦律·司空》规定:有罪被判处罚款的人,或欠朝廷债务无力偿还的,以徭役抵债的,每劳动一天折8钱。需要由朝廷提供食物的,每劳动一天抵6钱。在朝廷服徭役依律由朝廷提供食物,男子每天1/3斗,女子每天1/4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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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徭役的工钱也可以折合成粮食。男人和女人为朝廷服徭役,男人每月发粮食两石,女人每月发粮食1.5石。如果从事劳动终止则停发。身高不足6.5尺的男人,每月发粮食1.5石;因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劳动,粮食减至一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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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秦律·司空》规定,凡参加城旦舂劳动的,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。隶臣有妻妾而且为自由人的,应自备衣服。奴隶被拘从事城旦舂劳作的,由朝廷借予衣食。劳作时日未满而死,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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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秦律·金布律》对发放衣服的主管部门作出了规定:在咸阳服徭役的,凭券向大内领取衣服。在其他县服徭役的,凭券向所在县领取衣服。大内和县按照所属机构发放的票券,依律发放衣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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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秦律·戍律》规定,一家不能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。主管此事的县啬夫、县尉以及士吏,如果不按照律法规定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,一律罚款并废除官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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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秦律·工人程》规定,隶臣、下吏、参与城旦的人和制造器具的工匠,冬季减轻工作量,3天只需完成夏天两日的工作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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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秦律·司空》规定,犯罪被判罚款而以徭役偿还的,在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,需各放假20天回家务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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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秦律》规定,没有母亲的婴幼儿,每月发粮食0.5石。虽然有母亲,但母亲在朝廷从事零散的杂役,婴幼儿无人照料而跟随母亲的,每月发粮食0.5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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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《秦律·工人程》规定,服徭役时,男子的工钱高于女人25%,但是女人在做针织等女人专长的工作时,每工作一天和男人工钱一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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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上述文字是云梦秦简中有关百姓服徭役的记载,虽然不全面,但是能够起到窥视一斑的效果。无论是服徭役的百姓,还是以徭役抵债的欠债人或罪犯,至少法律规定,朝廷必须保证他们的温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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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如果是一个月两石粮食的工钱,应该说在那个物质缺乏的时代,是相当丰厚了。在农闲时节承担部分徭役,既可以省下家里的粮食,又能有所收益,至少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“下地狱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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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总之,秦代完整的赋役制度,包括货物流通、商贾贸易、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、渔采畜牧及每个人的人身,都在课税之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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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制订,具有划时代的社会意义。不仅保障了秦帝国物质基础,也对后世赋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挥作用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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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[旁注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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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董仲舒(公元前179年~公元前104年),汉代广川郡,今河北景县人。汉代思想家、哲学家、政治家、教育家。重要的理论建树“三纲五常”、“大一统”、“天人感应”等,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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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 说的是商鞅变法时在秦国首都咸阳最大的市场的南门立了一根柱子,说有人搬到北门就有赏金。这是商鞅取信于民的策略。
>
>   司马迁(公元前145年或公元前135年~约公元前87年),生于西汉时夏阳,即今陕西省韩城。西汉史学家和文学家。所著《史记》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,同时在文学上取得了辉煌的艺术成就。
>
>   京师《诗·大雅·公刘》:“京师之野,于时处处。”“京师”之称始此。后世因以泛称国都。在我国古代,朝廷首都通常称为京师,近现代已不再沿用此简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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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城旦舂 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。有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。至东汉时,“城旦”不止筑城一事。晋代以后此刑再无所闻。至北周时,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“徒”,一直沿用至 清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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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[阅读链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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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 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,推行了一整套维护统一封建帝国的改革措施,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的统一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。
>
>   他认为必须由皇帝来掌握全国的政权,不能再像西周那样分封诸侯,致使最后朝廷朝廷无法控制。
>
>   于是他废除了自殷、周以来的分封制,实行郡县制,在朝廷设三公九卿,帮助皇帝处理宗庙礼仪、司法、外交、财政等朝廷大事。还对各级官吏进行很严格的管理。这样,从朝廷到地方,一切权利均集中于皇帝,大大加强了君主集权制。以上内容由(历史新知网)整理发布,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,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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